从美日资本市场经验去看如何治理“僵尸企业”
作者 | Hayekist
数据支持 | 勾股大数据
1987年美国的爱德华·凯恩(Edward Kane)教授首次提出“僵尸企业”的说法。这是一个很妙的比喻:第一、僵尸已经丧失了生机,不再是可同情或可尊敬的有机生命体。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僵尸“似生非活”的存在是负价值,是不可接受的。用这个形容企业,恰好说明了企业沦为僵尸后是不受欢迎和接纳的。
第二、僵尸还有破坏性,会爬出来啃噬活人将其变为僵尸。用这个隐喻“僵尸企业”,也恰好说明了任由“僵尸企业”存留,会破坏市场经济的生态系统(比如“僵尸企业”更倾向于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的秩序和伦理),侵蚀甚至摧毁其他企业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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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僵尸储贷协会
储蓄贷款协会(S&Ls)是在美国政府支持和监管下专门从事储蓄业务和住房抵押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产生于民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居民手中收取零散存款,再发放给参与协会会员用于住房按揭贷款(用国人便于理解的方式就是,其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民办的住房公积金组织),它和商业银行的最大区别是只向参加储蓄的会员发放定息的住房按揭贷款,其形式有互助制和股份公司制。互助制意味着没有发行在外的股份,存款者即为所有者。
第一家储蓄信贷协会于1831年诞生在宾夕法尼亚州。但发展比较缓慢,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70年代,美国经济经历了黄金增长周期,住房市场需求日趋旺盛,储蓄信贷协会也随之勃兴。到70年代末,美国储蓄信贷协会的总资产已突破6000亿美元,吸收的储蓄金额最高曾达到全美储蓄总额的12.7%,发放的房产抵押贷款占全美的50%,成为美国仅次于商业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的第三大类别金融机构。最鼎盛的时期,全美共有4700家储贷协会,其中55%在联邦政府注册,45%在州政府注册。据说在1970’s很多储贷协会(S&Ls)的管理层长期遵循着著名的“3-6-3法则”:存款利率3%,贷款利率6%,每天下午3点关门。
但随着美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很多储贷协会(S&Ls)因为存贷的负利差出现了经营问题。肇因是1980年时,随着Q条例的废止,国会提高了储贷协会支付存款利息的上限,但没有放开贷款利率的上限。一年的时间里,部分储贷协会吸收存款利率从1979年底的13%飙升到1980年的20%,但发放的按揭贷款仍执行着原来的固定低利率,使得存贷利率倒挂。部分储贷协会开始跌入亏损的泥潭。从1982年至1985年,有25%的储贷协会持续亏损,一部分亏损严重的储贷协会濒临破产。
根据美国审计总署的数据,1984至1985年间,大概230家储贷协会的利润在每个季度都为负。如果看净资本的话,大概有450家储贷保险公司的净资本在这期间始终为负。但当时国会和政府考虑到储贷协会的重要性,一直下不了决心让其破产。相反,国会和政府不断出台救助的措施试图纾困救急,期望这些问题储贷协会能重回正轨。
1986年3月,美国银行监管部门规定,储贷协会可以将已经发生的实际亏损在几年来逐步分摊体现以缓解一次性计提亏损带来资本不足的压力,同时把最低监管资本的要求从5.5%下调到4%。1986年,政府拿出了150亿美元来帮助经营困难的储贷协会。1987年,政府又拿出107.5亿美元帮助出了问题的储贷协会冲销亏损。
凯恩教授在1987年就预见性指出:出现问题储贷协会经营失败是不可逆的,政府的救助和干预只会导致更大的麻烦。因为问题S&Ls在政府的救助下会变为“僵尸企业”,会啃噬更多的正常企业。凯恩教授认为“僵尸S&Ls就是可以移动、做出多种有害事情的金融机构的躯壳。正如George Romero的僵尸电影中演的那样,这些僵尸啃噬着其他活着的机构并让他们也成为僵尸”。
事实正如凯恩教授预料的那样,政府的种种救助措施并没有奏效,甚至还产生了负向激励导致问题恶化。一些问题S&Ls的经营行为发生扭曲,更加乖张。这些储贷协会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在市场上以更高的利率吸收存款,又以低于同业的利率发放贷款,试图尽快做大规模以增加营业收入和利润来摆脱困境。结果,这些措施将部分原本健康运营的储贷协会也卷入到恶性竞争之中,由此跌落至问题企业行列(这恰恰印证了凯恩教授所说的啃噬行为)。
到了1989年,众多问题的S&Ls的窟窿扩大到填补无望的地步。美国国会和政府最后下决心出台《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强化法案》(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 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 FIRREA),强制要求问题S&Ls破产清算或债务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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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失去十年涌现的“僵尸企业”潮
20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崩溃之后,陷入了长期的不景气,进入“失去的十年”。
经济衰退本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常态。多数情况下,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都能在衰退后逐步复苏,但如日本这种长达十多年的经济发展停滞则相对少见(英国也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5年至1955年的十年间经济长期低迷)。经过研究和反思,现在多数经济学家赞成“僵尸企业”的存在和治理不善是压制日本经济改善的一个重要原因。严谨的讲:就是说“僵尸企业”及其治理不善不是阻碍日本经济复苏的全部原因,也未必是最重要的原因,但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米勒( Merton Miller)就鲜明的认为,日本经济“失去的十年”就是日本政府救助“僵尸企业”造成的直接后果,他甚至认为,当初日本政府就不该救助那些“僵而不死”的企业。
经济不景气,“僵尸企业”随之出现,这也算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但由于日本在治理“僵尸企业”的过程中,没有果断采取市场出清的方式,导致“僵尸企业”的数量进一步大幅增加,恶化了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阻碍着经济的复苏。最后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僵尸企业”增加,复苏困难;复苏困难,“僵尸企业”增加。据日经Needs统计,1989年日本仅有4%的企业属于“僵尸”,而到2001年时这个比例已达到了25.5%,12年间增长了近6倍。与此对应,日本经济长期不景气,根据日本产业生产率数据库(JIP database)2015年的测算结果,90年代日本全要素生产率增速仅为0.02%,比80年代的1.41%下降了1.39%。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持续低迷,导致了日本经济增长的长期萧条。同期日本的GDP增速从1989年的4.85%跌至2001年的0.41%(世界银行数据)。
1、面对“僵尸企业”的最初做法
上世纪90年代,由于房市和股市的暴跌,日本陷入经济衰退。而随着经济减速,许多企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经营困难,部分企业无法按期清偿贷款。但是日本政府、企业界和银行业当时的应对措施却是:政府增加对企业的救助,银行持续为企业追贷输血,维持着“僵尸企业”的“似是而非”的生存,期望经济回暖会使企业迎来新生。从事后的角度看,这么做只是酿成更大的恶果。但这些做法在当时发生似乎又是那么的合乎情理,自然而然。
从企业角度看,盲目扩张、管理懈怠、战略决策失误、创新能力不足等是日本“僵尸企业”产生的根本原因。但即便成为“僵尸企业”,股东和管理层并没有破产清算或重整的自觉,如果有外部输血可活,当然要苟活下去。
从政府的角度看,当时日本执政的民主党推行稳就业、稳经济、稳社会和稳“票仓”的“四稳定”政策,而且尤其强调稳定就业,自然不愿意看到企业破产后职员大规模失业,所以政府对于推动出清的动力同样不足,甚至还会默许、授意银行进一步向“僵尸企业”提供金融资源,美其名曰“护送船队”。同期,日本政府实施凯恩斯主义货币和财政的双宽松政策来对抗经济下行。一方面降准降息,试图以极其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信贷扩张,另一方面增加公共投资,实施高度扩张性财政政策,期望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来提振总需求以刺激经济。此外,日本政府还出台《就业调整补助金》、《中小企业金融促成法》等措施来保护就业和救助濒困企业。
从银行的角度看,主银行制下的日本银行奉行银行和企业是利益共同体的经营理念,抱着“双赢”出发点进行决策,在企业不能按时足额清偿债务的时候,继续为其展期、续贷,甚至追贷输血以维持贷款的“非不良”或“正常化”。其中一种做法就是“常青借款”政策:一家银行向一个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额外信贷,使该企业能够对另一家银行未偿还贷款支付利息,以避免或延迟其破产,从而不需要在银行不良贷款的统计中报告这类问题贷款。
2、恶性循环的开启
1990’s年代前期,日本银行部门对于“僵尸企业”无节制的展期、续贷甚至追贷,并未能改善“僵尸企业”的经营状况,其偿付能力并没有改善。相反,利息滚动之下,“僵尸企业”的债务总量在不断增长,对应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也是资产在不断膨胀。与此同时,新增贷款不但难取得,而且很贵。因为信用配置的正常路径被阻断了。银行掌握着贷款组合的真实情况,知道贷款资产已然受损,承担风险意愿和能力越来越低,惜贷现象越来越突出,劣质贷款挤出新新生健康贷款效应越来越明显。
政府扩张性财政政策也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据数据显示,1993-2002年日本政府的公共投资的90%投向了“僵尸企业”和“僵尸银行”,但这些企业并没有重新活过来,也没有恢复重新造血的能力。结果是,政府的这些救助资金基本打了水漂,而且政府在其他地方花钱的能力也被削弱了。政府支出花不在刀刃上,差不多是古今中外政府都逃不过的宿命。同时,政府支出增加所引起的私人消费或投资降低的挤出效应也在增强,民间经济活力遭到抑制。
3、终局
“僵尸企业”没有活过来,不良贷款最终现形。根据日本金融厅的统计数据,至2002年不良债权总额已经达到43.2万亿日元,不良债权比率高达8.4%。同年日本的名义GDP也不过就有515.98万亿日元(世界银行数据)
2003年日本国会和政府被迫通过“株式会社产业再生机构法”,宣布成立产业再生机构,开始强制处置“僵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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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对“僵尸企业”的治理
1、美国对僵尸储贷协会的治理
根据《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强化法案》,美国政府对达不到监管指标的信贷协会进行强制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同时,联邦政府成立重组信托公司(RTC),接管问题S&Ls的不良资产,从1989年8月成立到1995年12月解散的6年多内,RTC成功重组747家问题储贷协会,涉及资产约4206亿美元,估计重组成本约875亿美元。
为了治理僵尸储贷协会,美国付出的代价不菲:
(1)据测算,截至1995年行业重整全部完成之时止,为挽救储贷协会,美国共花费了1530亿美元,其中纳税人付出了1240亿美元,储贷行业本身承担了余下的290亿美元。而1989年美国联邦政府的税收收入不过只有6083亿美元而已,为了给这些经营失败的储贷协会,足足消耗了1989年税收收入超过20%的资金。信贷协会的经营不善,最终由纳税人买单,成为纳税人沉重的负担。所以由此滋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和不公平问题至今都没有清算完毕。因为在美国政体下,以公众资金救助企业,始终是一个大问题,会有无数的议员、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一直追问:为什么?谁应该为此负责?做错事行错路的人是否受到了惩罚?如何制止下一次类似的事情发生(可参考《大而不倒》等书籍和影视资料)。
(2)“僵尸企业”派生的另一个大代价是延迟治理造成的损失扩大。问题S&Ls刚冒头的时候,即当有问题的S&Ls因经营不当而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时候,政府没有马上动手按既定规则处理(按监管规则,理应停止业务资格、强制补充资本、破产清算等等),却试图通过救助措施来挽救败局,最后的结果却成了失血更多,损失更大,短期小问题演变成长期大问题。
一方面发生问题的S&Ls的亏损额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这些失败的S&Ls激进的经营策略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啃噬其他原本正常经营的S&Ls陷入败局,即亏损面扩大。市场的基本规则就是优胜劣败,经营失败的企业理应退出市场,否则,市场的生态就将遭到系统性的破坏。
《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强化法案》出台时,原本少数S&Ls的经营失败问题已经演化为系统性风险事件。数量惊人的储贷协会进入破产或破产重整程序,重创了美国的金融系统,造成了信贷市场的剧烈震荡,很多金融机构收紧信贷造成了随后的美国经济衰退。根据世界银行数据,1990年美国的GDP增速从1989年的3.68%跌落1.91%的水平,1991年出现了0.07的负增长。
2、日本对失去十年涌现的“僵尸企业”的治理
2003年日本公布了《株式会社产业再生机构法》,同期设立“产业再生机构”(IRCJ),来处理“僵尸企业”。产业再生机构处理“僵尸企业”的方法是:根据“选择与集中”(能活的就活,该死的就死)的方针进行业务重组、裁员、招聘新的经营团队等,然后重新评估再生后的企业价值,据此推算企业能偿还债务的上限,超过限额的部分要求银行减免这些债务,一次性作为坏账处理(撇账)。2007年,产业再生机构完成了全部支援企业的债务转让任务,提前一年开始整理清算(美国的RTC和日本的IRCJ在立法的时候就设定了终止的条件,任务完成后自然解散)。在产业再生机构存续的这四年时间中,总计对41家企业实施了援助措施。
为了促进银行停止向僵尸输血,“僵尸企业”的隐性不良贷款暴露出来并加以处置,日本政府和银行通力合作的办法包括:
(1)剥离银行不良贷款,设立“整理回收机构”等类资产管理公司AMC收购银行不良贷款;
(2)对于剥离不良后出现监管资本不足的银行,政府实施“国有化计划”:银行向政府发行股票,政府以投资股票的方式向其注资以避免信贷大规模内生性的收缩;
(3)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为特定“僵尸企业”注资,通过增加股东权益来增强对贷款的保护;
(4)为了配合注资,政府加强了金融监管,以减少注资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防止注资带来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再催生出一批“僵尸企业”。截止2014财年末,以整理回收机构为例,累计处置不良贷款账面金额5.4万亿日元(主要通过单个出售、打包拍卖与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回收金额达6.6万亿日元,回收率达122%。
从2002年开始,日本的“僵尸企业”比率开始下降,到2007年下降至11.1%,tp钱包下载与2001年相比下降14.4%。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日本“僵尸企业”比率再度提升至26.8%,达到历史最高水平。2009年则下降至12.8%。
3、“僵尸企业”对日本的危害
(1)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市场机制会自行调节信用资本(银行信贷等债权信用)和人力资本从低效率的企业或部门转向高效率的企业和部门。但僵而不死,继续占用着信用资本和人力资本,阻碍了这些经济资源的流动,从而导致配置的低效率或无效率。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的另一个标志就是阻碍劳动生产率提高。“僵尸企业”本来就因为生产率低效而面临淘汰的窘境,所以他们的存在自然会拉低全社会的生产率。另外,由于他们不退出市场,不利于产业部门的迭代,阻碍着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发生,最终妨害生产率的提高。
(2)阻碍就业的增长。政府和社会之所以能够容忍“僵尸企业”存在的最大理由是可以保护就业并维持社会稳定。但实际操作的效果却与其愿望相差甚远。因为他们的存在虽然暂时稳定了就业率,但会阻碍新的就业机会的生成。经济学家已经证明,“僵尸企业”的恶性竞争倾向会使正常企业失去市场份额、利润减少,进而阻碍正常企业的进入和投资,最终妨害全社会就业率的提高。
(3)助长“逆淘汰”,因为“僵尸企业”在银行的追贷输血中苟活,打破了预算约束,占用并低效的使用各种经济资源,反而使得健康企业不能运用这些资源(经济资源是竞争性的),最后形成了“逆淘汰”,市场由此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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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僵尸企业”的经验和启示
1、为什么治理这么难?
如前所述,“僵尸企业”的危害很大,但治理起来并不容易,难点有三:
其一、要治理“僵尸企业”,首先需要识别哪些是“僵尸企业”,哪些不是?而这并不容易做到。这从学者们对其的定义就可管窥一二。对于“僵尸企业”的定义,共性在于“僵尸企业”主要是依靠政府补贴、银行贷款或畸形权益市场融资(畸形市场会对无效率低效率的企业提供权益资本,因为提供权益资本是为了赌博,而非为了追求股东回报)才能继续生存,是本应从市场退出的非效率企业。
悖论在于:政府和银行的输血行为既可能造就“僵尸”,也可能挽救一些暂时困难的企业帮助其咸鱼翻身(国内经常探讨银行应该雪中送炭就是认为银行的帮助可以让困难的企业死而复生)。那么要事前确认企业是否沦为“僵尸企业”非常困难,几乎没有现实可操作的方法。
如果切断政府和银行所谓的输血,由此走向破产的企业才是“僵尸企业”的话,那么也只能在切断输血的事后才能予以验证,而在事前无能为力。因为我们很难直接通过切断所有的输血手段来观察企业到底是生还是死。我们无法承受这种实验带来的后果,我们生怕会会大面积的误伤或误杀一些靠短期输血就有希望恢复生机的企业。
尽管学者们发明了CHK方法和增进版的FN-CHK方法来识别,但这依然不是具备现实可操作性的、可信赖的方法。因为“僵尸企业”的边界相当模糊不清。举个例子:如按照这两种识别方法,在过去20年相当长的时间段里,日本的东芝和索尼都高度疑似“僵尸企业”。到了现在东芝步履艰难,“僵尸形态”未改,而索尼则发生了转机,但我们依然不能确定索尼不是“僵尸企业”,而东芝一定是。
总而言之,我们对于如何识别,依然非常无知。政府和银行对困难企业的救助,既可能是高明的纾困之举,也可能是制造的起点。但只有救助了,“僵尸企业”才会出现。而“僵尸”特征出现后,是继续救助还是停止输血,又回到了问题的原点。
其二、如何治理是个难题。“僵尸企业”既可能发端于市场失灵,也可能发端于和政府失灵,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所以很难简单的用政府的干预来校正市场失灵,或是用市场的方法来校正政府失灵。美国储贷协会从问题企业沦为“僵尸企业”,政府过度干预是主因,所以撤销政府的干预,依赖市场机制就能较好解决。而日本的“僵尸企业”,成因更加复杂,属于政府和市场同时失灵的双重产物。比如银行因道德风险选择继续为“僵尸企业”输血,是市场失灵的表现;而政府不甘心企业破产予以维护则是政府失灵的范畴。所以,如何治理“僵尸企业”也自然是一个缺乏统一答案的问题。
其三、治理绩效很难评价。日本产业再生机构对41家疑似“僵尸企业”进行了处置,有的企业顺利重生,并在今天仍焕发着生生不息的活力,而有的企业好转了三五年又重新沦为“僵尸企业”的疑似体,甚至倒闭破产了。所以日本的治理“僵尸企业”的绩效究竟如何,很难评价,或者评价本身就存在争议,那么其中的经验和教训或许就不能成其为经验或教训,借鉴的价值自然减弱或不值。
2、美国经验
美国在储贷协会危机后的反思经验之一是:政府尽量不应该干预所谓“僵尸企业”的问题,因为政府的干预本身就会制造“僵尸企业”。
如何治理“僵尸企业”,美国国会怀疑政府的能力,而政府也有自知之明甘于承认自己的无能。因为对于政府而言,官员们,无论是政治家还是技术官僚都缺乏能力识别和判断一个企业究竟是暂时性的财务困难,还是偿付能力不可逆的恶化(已然沦为“僵尸企业”)。也就是说,作为政府具体的行动的人没法识别和判断谁是,谁又不是。
那么国会若把“僵尸企业”治理作为给政府的一项任务并给予授权的话,可能会导致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最终酿成酿更大的恶果。所以,美国现行的治理文化是减少政府的干预,更多的依赖市场主体通过司法程序和市场机制去解决。市场足够聪明,因为无数试图从中牟利的人会去想法设法的评估频临破产企业的存续价值,是清算是分拆,自有结论。
比如20世纪90年代末,受高油价等因素影响,美国部分航空公司开始陆续申请破产保护。1989年3月,美国东方航空(600115)公司实施破产。美国大陆航空公司于1990年12月申请破产,随后在1991年1月,美国泛美航空公司也因无力清偿巨额债务而申请破产。美国政府并不能判断航空业的这些企业哪些是“僵尸企业”,而哪些不是。所以就把这些企业的生死交给相对独立的法院按司法程序去做裁定。法院裁定对这些航空企业实施破产保护措施,尽管这个举动令航空业的亏损状况进一步恶化。因为受航空市场需求疲软、航油价格高企等因素影响,美国不断有航空公司申请破产保护,随后美国航空业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因为经营失败不能偿付债务的航空公司并没有退出市场,也类似“僵尸企业”一样的生存)。至于这些航空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之间达成的债务重组方案,美国政府也没有深度介入,基本交由市场来安排,即取决于这两者的博弈和谈判,如果债权人和股东原因补贴亏损企业让他们如僵尸般活(这是一个两害相权的问题),美国政府也不反对,但政府断然不会轻易的动用纳税人的金钱去买单或是提供救助。
再比如次贷危机之后,对于发生债务偿付苦难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美国政府也是尽量按监管规则和市场规则去办理。2008年9月25日,美国第六大银行华盛顿互惠(Washington Mutual)被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部分业务出售给了摩根大通。这家成立于1889年的储蓄机构,却在其成立119周年纪念日当天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储蓄机构倒闭案的主角。
当然,政府并不能完全置身事外。比如有严重外部性或是带有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和企业面临破产风险的时候,美国政府会在征得国会授权的前提下,在法治的约束进行尽可能市场化的治理。如次贷危机美国政府对三大汽车巨头实施了救助,尽管其救助设定了若干严格的条件:(1)救助企业进行破产重组的计划需得到独立的政府专家的批准。另外,如果汽车巨头们债务重组失败面临破产清算,必须优先偿还政府贷款的本息,以此来降低政府救助的风险。
再比如次贷危机时对花旗银行的救助,也是如此。美国政府向花旗的第二次200亿元的救助遵循若干限定性条件:(1)花旗接受8%的惩罚性优先股股息水平;(2)200亿美元获取270亿美元的优先股份额;(3)接受优先股注资后三年,未经美国政府批准,花旗银行不能发放普通股股利;(4)花旗银行管理层遵守新的薪金福利制度。等等。
总体而言,对于“僵尸企业”,政府在何种情形下干预,干预的方法和程度若何,在美国的治理框架下始终是一个两难问题:如果对濒临破产的企业施以元首,很可能会造就“僵尸企业”;而不施以救助,则可能让某些有希望恢复生机的企业失去机会,而他们的破产造成的外部性,还会对公众利益造成冲击。
所以美国的治理方式是:在国会的制衡下,美国政府相机谨慎行事。尽量少作为,从而少犯错误。
3、日本的经验
东亚文化有共性,所以,日本的经验似乎更可资参考。
(1)“病在腠理,不治恐深”,忌拖延。日本在经济衰退之初,迟迟下不定决心治理“僵尸企业”,而因循于“四稳”政策,把小病拖成大病,铸成资产负债表的深度衰退,至今近30年矣,犹未痊愈。
(2)处置“僵尸企业”,必须遵循法治与市场规律:一是要刚性的执行债权合同,按时足额偿付债务是没有价钱可讲的。债务可以展期和重组,但这首先意味着债权已经沦为不良债权,之后才能展开其他动作。二是在让债权人履行其责任之前,必须让公司股东履行有限责任(减资)。债权人(银行)是低回报和低风险,股东是高回报和高风险,因此如果允许股东不负责任,那就意味着允许高回报和低风险,这必定会带来道德风险。
(3)彻底处理不良贷款,否则银行和整个经济的活力无法恢复。企业一旦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破产要么债务重组,这两者都会导致银行的坏账暴露。受损过多而发生监管资本的银行也应以“僵尸企业”的方式类处。
(4)以再就业保就业,而不是保企业来保就业。日本的经验说明,试图通过保护“僵尸企业”来稳就业,只能取得极短暂的一时之功。长期看,“僵尸企业”会降低全社会的就业率。同样,1997年亚洲危机后,我国大量国企职工下岗也是一个例证,流动的劳动力有更大的机会实现更充分的就业。
但如前所说,日本至今也未曾完全战胜“僵尸企业”,其治理政策的绩效难以评价。相反,更放任市场出清的美国的“僵尸企业”却很少成为大患。根据学者测算,2008年经历激烈的次贷危机时,美国的“僵尸企业”的数量也一度猛烈上升,但随后市场出清后问题随之消散。不像日本这样苦苦治理,旧疾未去,新病又生。
说到底,之所以存在的核心在于债权约束硬不硬。东亚的文化圈的土壤更容易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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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好的破产法至关重要
宋初赵普靠半部《论语》治天下,自我感觉游刃有余,这段历史已付笑谈中。但对于治理“僵尸企业”,一部好的破产法必不可少。
很多学者认为,既然难以识别和判断。那么让刚性简洁的破产规则来处理最好。债权足够硬,企业就很难获得输血的机会,“僵尸”形态的源头就被遏制了。市场其实足够有效,如果利益相关方预期企业有剩余价值,完全可以在破产重整阶段自愿缔约构成新的约束激励框架对企业的存量资源进行再配置。
这其中一部好的可执行的《破产法》必不可少。
美国只有两部法律是由联邦来制定而不由州来制定,一部是美国的国籍法,另一部就是破产法。因为破产法守护的是市场经济的底线,底线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债权人履行其责任之前,必须让公司股东履行有限责任(减资)。
好的破产法,让“僵尸企业”无地藏身,让债权人得到公平保护,进而鼓励国内守信、创富的精神,而不是滥用债务资源,更不是让债务成为财富随意再分配的傀儡玩偶。但各国立法时,出于稳定等因素对债权人的保护做的不够好,远不如美国,这导致了很严重的问题,比如日本。现在就有很多学者认为日本陷入长期通缩的重要原因就是缺少一步鼓励市场出清的破产法,导致政府和企业同时陷入资产负债表的深度衰退,至今仍未见清晰的转机。而且,日本国会和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始学习美国的破产法,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改革“倒产五法”,近来把和解制度也废除掉了。
印度在这点上成就不俗,2016年5月,印度新版的《破产法》获得批准。新立法对那些与债权人发生冲突的人毫不留情。如果专门法庭裁定企业无偿还能力,那么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将全部遭解雇,同时指派一位独立专家代表债权方来管理公司。管理人会寻求债务重整和重组(包括将公司所有权出售给新的投资人——确保债权人利益受到保护),但如果不能在九个月内达成交易,那么该企业会遭强制清算。这会有力且彻底地促进市场出清,防止银行系统再向“僵尸企业”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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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僵尸企业”是现代经济的毒瘤,若不能有效遏制或治理,则会贻患无穷。所幸,我们处于这个大时代,别人已经走了很多弯路,为我们求的了血一样的教训。
参考文献:
《Dangers of Capital Forbearance: the Case of the FSLIC and 'zombie' S&Ls》Edward Kane
《僵尸企业的经济学诊断》
《日本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经验教训》
《10年时间,日本僵尸企业的比例提高了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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