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失败,所得“得而复失”就该退税吗?
发布日期:2024-11-18 07:44 点击次数:67
引言
近年来,在私募投资市场发展过程中,基于投融资和风险保障需要,产生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机制)此种新型交易模式。为获得其需要的资金,融资方(股权转让方)因而出售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此时,为减少投资方(股权受让方)的收益风险,通常会约定以目标公司未来年度的业绩作为对赌目的。若目标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时,融资方承诺给予投资方一定的补偿,补偿方式可能是现金或股份。
股权交易完成后,若目标公司在后年度未能完成承诺的业绩,融资方因业绩对赌失败,给予投资方补偿,就会产生所得之“得而复失”。问题是股权所得之“得而复失”的减少部分是否准许申请退税,融资方的退税主张是否能获得税法的支持?
近年来,TokenPocket官网北京市发生11起对赌业务涉税争议行政诉讼案件,这11起案件的生效判决均认定税务机关胜诉。无独有偶,2024年8月1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沪03行终133号的终审行政判决书,驳回王某对赌失败申请退税之上诉请求(以下简称王某业绩对赌申请退税案)。这是2024年2月上海税务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起对赌退失败退税案件,案件审理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指标意义。
以王某对赌申请退税案为例,因王某业绩对赌失败无法获准退税,导致其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率高达37.84%,远高于没有业绩对赌协议下的一般股权转所得20%税率。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因对赌失败,导致股权所得之“得而复失”的减少部分,何以无法申请退税,当中的关键点为何?在公平税负与创新的融资模式之间,两者如何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