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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元燃油交易“名为合作实为借贷” 南京港陷诉讼拉锯

    发布日期:2024-11-01 18:25    点击次数:115

    亿元燃油交易“名为合作实为借贷” 南京港陷诉讼拉锯

    每经记者 程雅 黄海 每经编辑 董兴生

    日前,南京港(SZ002040,股价6.38元,市值31.31亿元)公告披露了一起长达三年多的诉讼纠纷最新进展。2021年3月,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石化)针对南京港向盐城中院提起两起诉讼,两案合计涉案金额1.15亿元。

    公告援引起诉状内容显示,2019年,国投石化两次向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融泰)购买燃油,二者并与南京港签订了三方《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但是,国投石化诉称,向上海融泰支付全部货款后,并未从南京港油库储罐中取得相关货物。因此,国投石化将南京港和上海融泰诉至法院,并要求南京港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起初,盐城中院于2022年10月28日裁定驳回上述两案国投石化的起诉,但国投石化于当年12月14日再次起诉南京港。2023年12月,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再次裁定驳回国投石化的起诉,驳回理由是,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此,南京港并不认可,并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随后,盐城中院作出裁定,认为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并指令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审理。直到今年10月10日,南京港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南京港10月10日公告披露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述交易链中还涉及一家公司——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石化)。国投石化先与恒邦石化签订合作协议,再由国投石化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同日国投石化再与恒邦石化签订销售合同,最终实现国投石化的利润回报。该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名为合作实为借贷”,而上海融泰与国投石化签订买卖合同实际系整个合作过程中的具体环节,亦应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国投石化坚持按照买卖合同主张有关货款损失等于法无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国投石化的诉讼请求。

    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与国投石化合作的两家公司中,出现了同名人,这让整起事件更显得扑朔迷离,记者也就此展开调查。

    一审法院:交易“名为合作实为借贷”

    公告援引的起诉状显示,2019年5月13日,国投石化与上海融泰在盐城签订《买卖合同》,确定买方国投石化向卖方上海融泰购买11950吨燃料油,总金额为6034.75万元。同日,国投石化又与南京港、上海融泰签订三方《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

    2019年5月20日,国投石化再次与上海融泰签订《买卖合同》,确定向上海融泰购买10759吨燃料油,总金额为5433.30万元。同日,上述三方又签订《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

    公告显示,根据《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约定,上海融泰将存放于南京港的燃料油所有权转让给国投石化,自《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签订之时起,该批货物所有权属于国投石化,凭国投石化指示提货。

    但是,国投石化诉称,向上海融泰支付全部货款后,并未从南京港油库储罐中取得相关货物,因此,向盐城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南京港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022年10月28日,盐城中院裁定驳回上述两案国投石化的起诉,裁定理由为“认定案件有涉及经济犯罪之嫌”。不到两个月后,国投石化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同样的证据材料再次向盐城市盐都区法院起诉南京港。经过审理,盐都区法院同样裁定驳回国投石化的起诉,南京港收到相关裁定书的日期为2023年12月12日。

    至于驳回理由,公告显示,盐都区法院认为,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上海融泰明知其在南京港储罐中无燃料油,仍然与国投石化签订燃料油买卖合同;南京港及其市场部经理亦明知上海融泰在其储罐中无燃料油,仍然与上海融泰、国投石化签订燃料油所有权转移协议。

    因此,法院认为,上海融泰、南京港及其工作人员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欺骗手段,骗取国投石化资金,数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对这一裁定,南京港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上述裁定,并认定:“南京港从未明知上海融泰在储罐中无燃料油,仍然与上海融泰、国投石化签订燃料油所有权转移协议;南京港没有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欺骗手段,骗取国投石化资金。”

    南京港在公告中提及,2022年11月4日,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内容为“我局办理的7.18合同诈骗案,因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撤销此案”。

    南京港表示,这一情况充分说明对于案涉事实涉及的刑事案件,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已经通过充分的侦查后决定撤销此案,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完全错误。

    2024年2月29日,南京港收到盐城中院《民事裁定书》。盐城中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就其在本案审理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向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进行移送后,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已于2024年1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认为无犯罪事实。因此,盐城中院认为,该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并指令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4年10月10日,南京港收到盐都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国投石化先与恒邦石化签订合作协议,再由国投石化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国投石化再与恒邦石化签订销售合同,最终实现国投石化的利润回报,该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名为合作实为借贷”。

    而本案中上海融泰与国投石化签订的买卖合同实际系整个合作过程中的具体环节,亦应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现国投石化坚持按照买卖合同主张有关货款损失等于法无据。因此,驳回原告国投石化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面:两家合作公司现“同名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这一交易链条中,上海融泰的一名历史股东与恒邦石化的法定代表人同名。

    天眼查显示,上海融泰成立于2014年,法定代表人为黄邦胜,公司已于2023年3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成立时,一个名为黄帮义的自然人持股50%,后于2016年10月退出。

    恒邦石化成立于2007年,法定代表人也名为黄帮义,该公司由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石化)100%持有,黄帮义则持有海德石化49%股权。

    两个“黄帮义”是否为同一人?为了解答这一问题,10月1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南京港法务人员。据其介绍,上海融泰的历史股东黄帮义与恒邦石化法定代表人黄帮义为同一人。

    此外,该法务人员还向记者透露,tp钱包上市公司并未签订上述三方《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南京港也是受害者”。

    记者注意到,该法务人员所述与盐都区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向南京港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中所述不符。据南京港公告援引当时的裁定书内容,盐都区法院查明,在国投石化与上海融泰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的同日,上海融泰、国投石化以及南京港三方共同签订了《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但根据南京港10月10日公告中援引的一审判决,其中未再提及该《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国投石化与恒邦石化的合作过程中,也未出现南京港的身影。

    记者还注意到,2020年7月29日,南京港曾发布《关于收到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的进展公告》,其中提到,该通知书所涉及的货物为燃料油22709吨,该批货物库存证明单及货权转移三方协议加盖了公司印章。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该批货物。

    该法务人员表示,目前(在一审判决后),尚不清楚对方是否会提起上诉,但若对方选择上诉,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南京港,试图向公司法务人员了解更多细节,但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短信也未回复。记者还致电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在案件完全结束前,公司不接受采访,若想获取更多信息,还是需要向公司法务了解。

    连日来,记者多次致电黄帮义,但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也向对方发送短信,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此外,记者还致电黄帮义控制的数家公司,以及与上海融泰存在纠纷的诉讼方,试图联系黄帮义,但均未果。

    而一名与黄帮义共同持有某公司股份的股东向记者表示,黄帮义目前或暂无法接受采访。

    在之前的10月11日下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造访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的华南大厦。据上海融泰的工商登记资料,其注册在该办公楼的7层704室。

    记者在现场看到,704室实为一家律师事务所。律所门口贴有一张声明:“本单位系注册在浦东新区临港新城的合法企业,东方路1988号704为本单位经营场所,与注册在该地址企业无任何关系。经咨询相关部门,东方路1988号704原为招商部门提供的虚拟注册地址,烦请一切与注册该地址产生纠纷的单位或个人联系注册公司的办理机构——浦东世博招商中心,或查询市场监管部门。”

    这份声明落款为2019年5月。现场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律所自2018年就已搬迁至此,其间并未见过上海融泰工作人员,亦不清楚相关情况。

    天眼查显示,黄邦胜名下还有一家名为上海宁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宁业)的企业,其注册地址与上海融泰仅一层之隔,就在华南大厦6楼436席。

    巧合的是,与该注册地相近的还有一家名为上海恒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邦)的企业,地址为6楼656席。经股权穿透,该公司由黄帮义控制。

    华南大厦6楼,正对电梯的大门处,挂着超过400家石化公司的名牌。记者在现场观察到,不大的办公区域内仅有部分房间在使用。据门口悬挂的标志,在大厦6楼办公的机构,实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石油制品行业协会,此地也是一批相关企业集中登记地管理办公室。

    记者从一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注册在华南大厦的石化相关公司都不在此处办公。“他们相当于在我们这边登记一下,集中注册,然后就直接挂在这边。我记得有一段时间,有一些企业过来注册,但是刚注册好就失联了。”该工作人员称,没有听说过上海恒邦,集中登记的系统中亦未查询到该公司。

    至于上海宁业,该工作人员则表示有印象。“他们一直欠费,一直不跟我们联系,欠我们的钱也一直追讨不到。(企业)在我们这边入会是要给我们支付会员费用的,我们也联系不到他们。”

    连续数天,记者多次致电上海恒邦和上海宁业的工商登记电话,但电话均未接通。记者亦通过来电留言服务向上海宁业表达采访诉求,但截至发稿对方未回应。

    记者调查:多数当事方已经难觅踪迹

    10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来到国投石化的销售对象恒邦石化。天眼查显示,恒邦石化的注册地址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侯大道1号,但此处工厂大门紧闭,厂区内外均停有不少卡车,未见有人办公,门卫窗户处贴的便条显示“有事请联系:138xxxxxxxx”。

    随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拨通了该号码,对方表示,恒邦石化已经不在了,此处为空地,“已经被政府收回了”。天眼查显示,恒邦石化已被申请破产清算。

    10月14日,记者还来到恒邦石化的控股股东海德石化所在地,但该处也已非海德石化公司。据保安介绍,该公司已经破产,2019年就已不在此处。天眼查显示,法院此前已作出宣告海德石化破产的裁定。

    作为交易链条中的关键角色之一,国投石化成立于2018年。天眼查显示,该公司起初由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集团)持股51%,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弘实业)持股49%。2019年,浩弘实业退出,江苏乾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乾正)入股,持股比例49%。

    10月17日,记者前往国投石化位于盐城市盐都区国投大厦17层的注册地址。在17楼电梯外的大厅前台处,挂着物资集团的标志。记者根据工作人员指引,找到了一位曾在国投石化工作的工作人员。

    该工作人员称,国投石化现在虽然还是存续状态,但已经没有在经营,人员也分散掉了。“我是2020年来的(国投石化),当时其实它(业务)基本上就停了。”其表示,并不清楚相关诉讼的情况,目前也已不负责国投石化的业务,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此外,记者还在1717办公室见到了物资集团总经理。据其介绍,这是自己任职前发生的事,该案件目前还在审理当中,有些东西也不方便透露,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后续是否会选择上诉?“这个马上要和律师商量。”物资集团总经理称。

    国投石化的另一股东江苏乾正注册地址为盐城市建湖县开发区华瑞佳苑公寓楼207-1。10月18日,记者找到了该公寓楼,此处目前是一家酒店。据前台工作人员介绍,整栋楼仅15楼有公司办公。

    记者在15楼看到的公司为国投石化的前股东浩弘实业。据天眼查,浩弘实业的注册地址为华瑞佳苑公寓楼207,与江苏乾正相近,两家公司也有相同的联系电话。

    不过,当时,浩弘实业大门紧闭,记者并未见到有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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