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卧室改厕所引楼下邻居不满,法院: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改回去
我的房子我做主?楼上邻居将卧室改成了卫生间,楼下业主太糟心,能否要求恢复原状?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介绍一则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梁某与崔某、李某夫妻系同一小区301室和401室的业主,为上下楼邻居。崔某装修房屋时将次卧改造成了卫生间。梁某认为给其造成噪音困扰、房屋减值损失以及带来后期渗水、漏水等风险,遂向物业反映了此事,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经查看属实,遂向崔某下达《整改告知书》,要求崔某立即整改。后因崔某拒绝执行,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夫妇拆除增设部分,将卧室恢复原状。
崔某夫妇则辩称,仅是将原位于卫生间西侧的卫生间门改至北侧,并未改变房屋结构,也未破坏承重墙等相关墙体,且改造后对该位置内的区域全部做了防水处理,不存在漏水、渗水风险。其对房屋装修完毕后,至今并未入住,不可能对梁某产生噪音困扰。其对房屋享有完整的使用权,tp钱包官网下载并未对梁某构成侵权。
法院经现场勘验,崔某确对次卧进行了整体改造,房间内置洗漱台、淋浴等设施,铺设了地砖,且在内墙另开一门,使该房间与原有卫生间(开发商设计,内有马桶等设施)相通,成为里外间。崔某自述,该房间改造时已全部做了防水处理,并无渗水、漏水现象。其在审理过程中自行拆除了淋浴设施,且表示以后将不在该房间进行洗浴,但希望保留日常漱洗设施,梁某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崔某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对其专有部分虽然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